广州航海学院
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学校学风、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定。其他接受成人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原则,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违纪行为人的过错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处分程序正当。
第二章 纪律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积极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在学校未发现之前),检查认识深刻的;
(四)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属实的;
(五)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对免予处分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二)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相互串供、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或者诽谤、诬陷他人的;
(四)曾受过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或有两次(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故意拖欠、拖延赔偿或退赃的;
(六)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或在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串通校外人员违纪的;
(八)涉外违纪的。
第八条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除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党纪、团纪的,由党组织、团组织按照党纪、团纪规定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执行与解除
第九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未解除前,不得参评任何种类的奖学金,不授予校内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十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对违纪的学年制毕业年级学生,根据本规定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为半年,不足半年的,给予记过处分且学籍按结业处理,但在此期间该生第二次受处分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教务处注销其学籍、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学校处分决定做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原所在院(系)给予办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通知其家长,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在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的,可以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做出鉴定,并填写《学生处分解除登记表》,经学工处审核同意可以解除其处分。具体规定如下: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在四个月后解除;
(二)记过处分可以在六个月后解除;
(三)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可以在十二个月后解除;留校察看半年处分可以在六个月后解除;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申请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正或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应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不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其它各类纪律处分决定及处分解除决定一律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并抄送学生家长。
第四章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和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无正当理由旷课。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擅自离校者,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但如节、假日或双休日是开学报到时间或因教学需要调整为上课时间的仍按平时对待,集体活动时间折合成相应的教学时数),视情节分别作如下处分:
(一)无故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旷课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无故旷课达60学时以上者,先劝其退学,拒不退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在船上或陆上实习,凡违反实习纪律者,视情节分别作下列处分:
(一)漏船者,给予记过处分;境外漏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离船在别处逗留或回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私自容留他人在船上过夜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违反操作规程,致使仪器、设备损坏而使其不能正常工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不听带队教师或实习单位管理、工作人员指挥,造成不良后果者;或表现不好,受到实习单位点名批评、投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反实习场所的规章制度,受到实习单位点名批评、投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到处罚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故意伤害实习单位管理、工作人员,辱骂、侮辱实习单位管理、工作人员,按照故意伤害学校教职工,辱骂、侮辱学校教职工处理。
第十六条 在教学过程中具有不服从教师的正常教学安排的行为,或具有破坏、影响教学秩序且不听教师劝阻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考核过程中有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取消当场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考核开始后自动终止了作弊行为并主动向监考人员承认错误的,取消当场考试资格,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考核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各种夹带行为(包括身边放有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存储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事先将相关内容写在身体或周边物体上等);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草稿纸;
(三)交换试卷、答案或草稿纸;
(四)以各种方式(通讯工具除外)传递或接受考试答案;
(五)扰乱考场工作秩序;
(六)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十九条 考核前或考核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故意销毁可用于认定作弊的试卷、答案或其他考试资料的;
(二)在有组织的作弊中起协助作用或在共同作弊中起次要作用的;
(三)购买“盗窃试卷”或解答“盗窃试卷”的;
(四)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的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 考核前或考核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核、替他人参加考核的;
(二)使用通讯设备(接收或发送声音、文字、图片、视频等相关信息)作弊的;
(三)参与盗窃、出售试卷的;
(四)有第二次考核作弊行为的;
(五)在有组织的作弊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在共同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严重作弊行为。
参加校内考查课的考核,或其他课程的阶段性考核,或参加学校要求的由校外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有上述第(一)、(二)项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其他违纪行为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到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劳教或被处以刑罚主刑之一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犯个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流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不得参加非法组织的集会、游行和示威,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结社、组织同乡会或出版各种形式的非法刊物,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张贴大小字报等。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结社、组织同乡会或出版、散发各种形式的非法刊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成立和参加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危害国家制度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张贴大小字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张贴内容反动的、煽动性的大小字报,或散发传单,制造谣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罢课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策划、组织和煽动罢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不得参与集体罢餐、静坐,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行为过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策划组织者、煽动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集体上访、非法游行示威或各种非法集会,严重扰乱学校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策划组织者、煽动闹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包括学校安排的校外教学、实习场所及校外学生宿舍等)内进行传教或集体宗教活动。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具有不服从管理、不服从纠察、不遵守《半军事管理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据《半军事管理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者:
1、涉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
2、涉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涉案价值在5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参照第(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三)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条件,故意包庇,或者参与窝赃、分赃、销赃等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等):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或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它:
1、作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斗殴的策划、参与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2、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
4、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参照第(三)项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条 对组织、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为赌博者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又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聚众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携带、藏匿、传送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组织、参与、介绍、容留“三陪”活动或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收听、观看、传播、制作淫秽的书画(书报、手抄本、书刊、电子刊物)、音像,或持有淫秽的书画、音像,视情节分别作如下处分:
(一)收听、观看淫秽书画、音像者,或持有淫秽书画、音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传播、制作淫秽的书画、音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为前述行为的目击者,故意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或证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火灾、食物中毒、疾病传染等重大安全事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造成环境污染行为者,除恢复原状或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具有随意吐痰、泼水、乱扔杂物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具有往厕所、水槽内乱倒杂物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具有在教室、宿舍和其它公共场所及其桌椅上乱写、乱画,在房间或走廊上燃烧纸张及其它物品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具有在校园内产生噪音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的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具有其它污染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以上情节中,造成人员伤亡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学生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严重影响学生宿舍公共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不按时熄灯或在晚熄灯后使用电脑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不服从管理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时间回校或回宿舍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不履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强行进入学校、宿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未经批准,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违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七)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见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反映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妨碍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无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未经学校允许在学生宿舍内私拉电线、网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未经学校同意在宿舍内持有或使用电热杯、电棒、电炉、等电热器具,除没收电热器具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未经学校同意在宿舍内持有或使用炊具及其相关器具的,除没收炊具及相关器具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四)违反学校规定引起火灾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应受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和现代通讯工具从事下列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合法权益,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用校园网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及他人帐号)使用网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者,或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影响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不得带食品进入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办公楼等教学和办公场所,或在上述场所抽烟、用餐。如有违反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转借身份证、学生证、借书证等行为,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违反保密工作纪律和制度,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有擅自撕毁学校张贴的“布告”、“通知”、“通报”、“通告”的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有伪造、变造、虚开证明、票证、证件等行为,或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票证、证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有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没收商品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有酗酒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辱骂、侮辱学校教职工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有向教职工寻衅滋事、威胁、报复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具有调戏、侮辱异性,或者进行其他违背异性意志,损害其人格、名誉的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有流氓滋扰,性骚扰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具有其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或具有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为;或具有不符合社会共同道德、精神文明的要求的行为;或具有其它扰乱社会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行为,参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章 违纪处理的程序与权限
第四十条 违纪处理的程序:
(一)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
1、涉及政治问题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学生所在院(系)进行调查;
2、涉及违法犯罪和违反学校治安管理方面的行为,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进行调查;
3、涉及常规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进行调查;
4、涉及公物损坏方面的违纪行为,由相应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工作处进行调查;
5、涉及学籍管理和考核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进行调查;
6、证据和材料包括:
(1)违纪学生本人陈述(包括检查);
(2)有关当事人的证明材料;
(3)有关人员的旁证材料;
(4)院(系)和有关部门的联合调查结果;
(5)其它与违纪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等);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复核;
(三)对被处分的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的申诉权利及申诉的期限。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采取在学校公告送达方式时,从公告之日起五日后视为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一条违纪处理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办公会议或院(系)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拟定处理决定书,学生工作处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由学校发文;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办公会议或院(系)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拟定处理决定书,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由学校发文;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办公会议或院(系)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组织相关部门对院(系)意见进行复核并拟定处理决定书,报主管校领导审定,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学校发文,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考核违规、考核作弊者应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下处分的,由教务处通报学生工作处和违纪学生所在院(系),确认学生违纪事实,学生工作处作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及时发出学生处分通告;
(五)具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节,确需做出减轻处分决定的,权限如下:
1、由开除学籍处分减轻为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办公会议或院(系)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拟定处理决定书,报主管校领导审定,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学校发文;
2、由留校察看处分减轻为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办公会议或院(系)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拟定处理决定书,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由学校发文;
3、由记过处分减轻为严重警告或由严重警告减轻为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办公会议或院(系)务会议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拟定处理决定书,学生工作处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由学校发文;
(六)涉及两院(系)以上学生违纪的处理,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与学生所在院(系)协商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