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海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所取得成绩,给予下列奖励。
(一)被评为全国优秀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省优秀三好学生、全省优秀学生干部、学校三好学生标兵者,可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
(二)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和学校优秀学生干部,可获得学校二等奖学金;
(三)没有获上述二项奖励的其他学生,可按比例择优获得学校三等奖学金。
凡同时符合多项评优条件者,取最高一项。
第三条 学校三好学生标兵、学校三好学生和学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比例与各自对应等级奖学金比例相同。学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获奖人数不超过学校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的50%。
第四条 学校三好学生标兵、 学校三好学生、学校优秀学生干部和学校三等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开始时间为每年10月份。
第五条 对受到第二条第一、二项表彰的学生,由二级学院将表彰载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学校三好学生标兵的评奖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政治上要求进步,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能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航海类专业学生各门功课的学年平均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4%;非航海类专业学生各门功课的学年平均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
(三)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文体活动,体育道德好,学年体育课平均成绩良好及以上(或学年体育课总评成绩在80分以上)。
(四)航海类专业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8%;非航海类专业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4%。操行评定为良好及以上。
第七条 学校三好学生的评奖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政治上要求进步,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能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航海类专业学生各门功课的学年平均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7%;非航海类专业学生各门功课的学年平均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
(三)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文体活动,体育道德好,学年体育课平均成绩中等及以上(或学年体育课总评成绩在75分以上)。
(四)航海类专业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14%;非航海类专业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6%。操行评定为良好及以上。
第八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一)担任校学生会副部长、校红十字会副部长、校纠察队副队长、校国旗队副队长、二级学院学生会副部长、学生社团会长、党支部委员、区队委员和团支部委员及以上的学生干部,并任期一学期以上。
(二)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能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航海类专业学生各门功课的学年平均成绩在本区队排名前6%;非航海类专业学生各门功课的学年平均成绩在本区队排名前3%。
(四)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文体活动,体育道德好,学年体育课平均成绩中等及以上(或学年体育课总评成绩在75分以上)。
(五)航海类专业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在本区队排名前6%;非航海类专业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在本区队排名前3%。操行评定为良好及以上。
第九条 三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根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择优评选,操行评定良好及以上。
第十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评选程序
(一)航海类专业学生奖学金,奖励面15%:
一等奖2000元/年,按年级学生人数的2%评定,四舍五入取整。二等奖1000元/年,按年级学生人数的5%评定,四舍五入取整。三等奖400元/年,按年级学生人数的8%评定,四舍五入取整。
(二)非航海类专业学生奖学金,奖励面11%:
一等奖2000元/年,按年级学生人数的1%评定,四舍五入取整。二等奖1000元/年,按年级学生人数的2%评定,四舍五入取整。三等奖400元/年,按年级学生人数的8%评定,四舍五入取整。
(三)评选程序
1.各区队在中队长的指导下成立区队奖助学金评议小组,中队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区队人数的15%,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区队人数的10%。学生代表候选人在自荐或推荐基础上由区队全体学生投票产生,申请本次奖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参加本次评议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在区队公示。
2.符合本次奖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向区队评议小组递交申请材料,评议小组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照规定,认真评议,集体讨论确定条件合格者名单。评议结果公示3天,报送学生大队。
3.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议组,由大队长和全体中队长组成,大队长任组长。评议组依据规定,对区队评议小组上报的申请材料认真审核,集体讨论确定初审合格者名单。初审合格者名单公示3天,报送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次评选奖学金资格。
(一)一学年内,受到学院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留(降)级的学生。
(三)有补考或不及格课程。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修订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