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海学院
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广航院[2014] 2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我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本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85分及以上且综合测评总成绩班级排名前五名(含第5名),操行评定为优秀。
2.在同等条件下,获科研成果单项奖学金或其他专项奖励者优先。
3.因学习成绩不符合要求而没有足额的候选人时,学习成绩可放宽至专业排名前五名(含第5名)
第三章 奖励标准、人数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学生人数分配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各区队在中队长的指导下成立区队奖助学金评议小组,中队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区队人数的15%,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区队人数的10%。学生代表候选人在自荐或者推荐基础上由区队全体学生投票产生,申请本次奖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参加本次评议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在区队公示。
(二)符合本次奖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向区队评议小组递交申请材料,评议小组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依照规定,认真评议,集体讨论确定条件合格者名单。评议结果公示3天,报送学生大队。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议组,由大队长和全体中队长组成,大队长任组长。评议组依据规定,对区队评议小组上报的申请材料认真审核,集体讨论确定初审合格者名单。初审合格者名单公示3天,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批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设立国家奖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和重视,为坚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在正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之前,将评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学校督查组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为奖励表现突出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参加除国家励志奖学金外的其他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参加国家、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设立的各类助学金的评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