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喜报丨团结奋进,再创佳绩!我院获评“五四红旗分团委”等多项荣誉称号    2024/04/29      · 智能交通与工程学院(未来交通学院)教师参加第七届全国建筑固废学术交流会暨第十一届全国再生混凝土学术交流会    2024/07/26      · 智能交通与工程学院一行赴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分公司访问校友并调研交流    2024/07/26
科学研究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科学研究 >> 科研动态 >> 正文

广州航海学院关于印发《学术交流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26 点击数:

广州航海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内学术交流活动

(一)全校性的学术报告会,由科研处组织举办,纳入《学海讲坛》,专家酬金由科研处承担;院(部)组织的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科研处备案,专家酬金由院(部)承担。每年每个院(部)可安排二次学术报告纳入《学海讲坛》,专家酬金由科研处承担,其它费用由院(部)承担。所邀请的专家原则上为大中型企业的正副经理、政府部门正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厅级以上领导干部、高等学校教授职称、企事业单位教授级高工或研究员。

(二)凡邀请校外学者、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报科研处,以列入学校年度学术交流计划。计划应列明拟请专家名单、职称、讲座内容及时间。

(三)凡属我校承办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由经办部门提出计划报科研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举行。各类会议原则上“以会养会”。

(四)各院(部)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的选题应与本院(部)的学科研究前沿有关,每年每个院(部)的选题计划数不少于4人(次)。

(五)校外专家酬金支付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次)为1000元,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和院士的学术报告酬金另定。各单位外请专家酬金参考上述标准执行。

二、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一)凡参加国家二级、省级以上(含国家二级、省级)学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交流会等对口学科学术活动,要求与会者“以文赴会”,特殊情况需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方能赴会。

(二)参加上述学术活动的个人所需费用,有专项资助经费者,从专项经费开支;有科研项目经费者,从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无以上经费者,由院(部)酌情解决。

(三)会议结束后,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向科研处写出书面报告并向院(部)领导、本教研室传达会议学术动态和信息,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差旅费。同时,科研处定期编发参会者带回的会议信息,以扩大受益面。

(四)我校教师被邀外出讲学、指导研究生、参加咨询活动等,其费用应由邀请单位支付。

三、国际性学术活动

(一)学校支持广大教师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

(二)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本学科有较深造诣,撰写的论文代表我校该学科学术水平;

2、论文被国际性学术会议选中,并有书面的会议邀请;

3、具有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三)凡向国际性学术会议提交的论文,须按保密法规定经院(部)和科研处严格审查,校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存底备案后方可寄出。

(四)凡参加国内举行的国际性学术会议,需个人提交申请书,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交科研处审核批准。

(五)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所需费用,在国内举行的,有专项资助经费者,从专项经费开支;有科研项目经费者,从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无以上经费者,由院(部)酌情解决。在国外举行的,学校出三分之一,其余的可从专项资助经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或由院(部)酌情解决。

(六)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回来后,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向科研处写出书面报告并向院(部)领导、本教研室传达会议学术动态和信息,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差旅费。同时,科研处定期编发参会者带回的会议信息,以扩大受益面。

四、学术组织

(一)学术组织的管理由科研处和教务处负责:自然科学类与人文社科类由科研处负责,教育与教学研究相关学会由教务处负责。

(二)中国航海学会会费、广东省航海学会和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高等教育研究分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管理分会、广东省高教学会的会费由学校承担。院(部)参加其它学会(包括中国航海学会下属学会、广东省航海学会下属学会)会费则由各单位自己承担,个人会费由个人承担。当年有横向课题到校经费的院(部),可从科研管理费的2%中支出会费。

(三)凡我校及各院(部)参加国家二级、省级以上学会,获团体会员资格者,均应报科研处或教务处登记;派员担任学会理事以上职务者需经学校会同有关部门推荐,科研处或教务处备案。

(四)凡任国家二级、省级以上学会理事以上职务者参加相应学会理事会年会,所需费用由本人所在部门解决。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广州航海学院关于印发《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