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海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内学术交流活动
(一)全校性的学术报告会,由科研处组织举办,纳入《学海讲坛》,专家酬金由科研处承担;院(部)组织的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科研处备案,专家酬金由院(部)承担。每年每个院(部)可安排二次学术报告纳入《学海讲坛》,专家酬金由科研处承担,其它费用由院(部)承担。所邀请的专家原则上为大中型企业的正副经理、政府部门正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厅级以上领导干部、高等学校教授职称、企事业单位教授级高工或研究员。
(二)凡邀请校外学者、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报科研处,以列入学校年度学术交流计划。计划应列明拟请专家名单、职称、讲座内容及时间。
(三)凡属我校承办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由经办部门提出计划报科研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举行。各类会议原则上“以会养会”。
(四)各院(部)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的选题应与本院(部)的学科研究前沿有关,每年每个院(部)的选题计划数不少于4人(次)。
(五)校外专家酬金支付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次)为1000元,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和院士的学术报告酬金另定。各单位外请专家酬金参考上述标准执行。
二、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一)凡参加国家二级、省级以上(含国家二级、省级)学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交流会等对口学科学术活动,要求与会者“以文赴会”,特殊情况需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方能赴会。
(二)参加上述学术活动的个人所需费用,有专项资助经费者,从专项经费开支;有科研项目经费者,从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无以上经费者,由院(部)酌情解决。
(三)会议结束后,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向科研处写出书面报告并向院(部)领导、本教研室传达会议学术动态和信息,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差旅费。同时,科研处定期编发参会者带回的会议信息,以扩大受益面。
(四)我校教师被邀外出讲学、指导研究生、参加咨询活动等,其费用应由邀请单位支付。
三、国际性学术活动
(一)学校支持广大教师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
(二)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本学科有较深造诣,撰写的论文代表我校该学科学术水平;
2、论文被国际性学术会议选中,并有书面的会议邀请;
3、具有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三)凡向国际性学术会议提交的论文,须按保密法规定经院(部)和科研处严格审查,校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存底备案后方可寄出。
(四)凡参加国内举行的国际性学术会议,需个人提交申请书,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交科研处审核批准。
(五)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所需费用,在国内举行的,有专项资助经费者,从专项经费开支;有科研项目经费者,从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无以上经费者,由院(部)酌情解决。在国外举行的,学校出三分之一,其余的可从专项资助经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或由院(部)酌情解决。
(六)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回来后,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向科研处写出书面报告并向院(部)领导、本教研室传达会议学术动态和信息,方可到财务处报销差旅费。同时,科研处定期编发参会者带回的会议信息,以扩大受益面。
四、学术组织
(一)学术组织的管理由科研处和教务处负责:自然科学类与人文社科类由科研处负责,教育与教学研究相关学会由教务处负责。
(二)中国航海学会会费、广东省航海学会和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高等教育研究分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管理分会、广东省高教学会的会费由学校承担。院(部)参加其它学会(包括中国航海学会下属学会、广东省航海学会下属学会)会费则由各单位自己承担,个人会费由个人承担。当年有横向课题到校经费的院(部),可从科研管理费的2%中支出会费。
(三)凡我校及各院(部)参加国家二级、省级以上学会,获团体会员资格者,均应报科研处或教务处登记;派员担任学会理事以上职务者需经学校会同有关部门推荐,科研处或教务处备案。
(四)凡任国家二级、省级以上学会理事以上职务者参加相应学会理事会年会,所需费用由本人所在部门解决。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